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5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耀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柏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