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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4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鼎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