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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5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商進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奈津子 代 理 人 陳彥勳律師 代 理 人 楊克成律師 代 理 人 陳顥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   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