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徐偉鈞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
吳楨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新興區、債務人
吳楨良住於高雄市苓雅區,均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