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淳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嘉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金山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其發票人及房屋
租賃契約當事人為才高八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而非相對人黃金山,又公司負責人僅就出資之股
份負責,是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
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