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漢桓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逢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川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莊素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