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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長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無內容 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 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 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遲延繳 納租金,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已 得為執行名義逕向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強制執行,現聲請人對相對即債務人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即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