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群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信長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之規定
可參。又按,
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
苟無內容
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
當事人再行聲
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
予以駁回(最高法
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
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遲延繳
納租金,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
公證書,已
得為
執行名義逕向相對人即債務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強制執行,現聲請人對相對即債務人人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即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