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鍾天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凱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杰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叁仟柒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