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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5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黃一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壹佰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李銘松、方素蝶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柒億柒仟捌佰萬元,及如附表項目一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叁仟萬元,及如附表   項目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