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勝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祐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劉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