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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繼文 相 對 人債務人  周信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