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莒城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陳明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億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萱野勝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七、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