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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1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莒城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陳明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億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萱野勝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