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米蘭藝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張造倫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泓碩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資
料及管理費催告
存證信函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
24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9 年1 月6 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