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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米蘭藝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造倫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泓碩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資 料及管理費催告存證信函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 24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9 年1 月6 日收受通知,今尚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