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PHILIP LIN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其客戶為南方實業有限公司,
而非相對人台灣快桅股
份有限公司,
是以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