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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7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瀚宇海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瑪莎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墨法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