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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7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債務人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即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利息、   懲罰性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