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武士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育豪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芸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大倫
人
一、債務人芸廣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黃大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
駁回。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