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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債務人  敦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明珠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