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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萍 相 對 人債務人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俊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