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債務人  捷美視聽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正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國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按每日依萬分之八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