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其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