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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其蘭 相 對 人債務人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