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農士達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