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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農士達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