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馨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陳明正確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名 稱、姓名、地址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通知 提出,債權人於108 年3 月27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