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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9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湘禾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奕伶 代 理 人 黃中麟律師 代 理 人 趙國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