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丞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明威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