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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0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債務人  丞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明威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