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秦克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