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儒隆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建翰
一、債務人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由債務人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與江建翰連帶清償,並連帶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