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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2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本鏗 聲 請 人債權人  林朝同 相 對 人債務人  百爾芝蓮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延順 人           之1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蓮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嘉文 人           13、3樓之1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叁萬柒仟肆佰   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