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游本鏗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朝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百爾芝蓮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延順
人 之1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蓮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嘉文
人 13、3樓之1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叁萬柒仟肆佰
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