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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3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永鴻 相 對 人債務人  葉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一、債務人葉海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捌佰   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海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   肆佰壹拾捌元範圍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