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南港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秀石
代 理 人 王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中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