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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創富企業總部大樓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正確相對人之名稱及其主任委 員名稱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通知提出,債 權人於108 年7 月2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