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捷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盛文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創富企業總部大樓管
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正確相對人之名稱及其主任委
員名稱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通知提出,債
權人於108 年7 月2 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