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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0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債務人  永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奮賢 一、債務人永鼎投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   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永鼎投資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奮賢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