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永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奮賢
一、債務人永鼎投資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
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永鼎投資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奮賢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