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台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遠東瑞市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蓮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