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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1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璉 相 對 人債務人  德鐵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來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