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盈達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達垠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玖仟貳佰壹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5% │
│ │639215│公司、陳達│5月29日起 │ │ │
│ │元 │垠 │ │ │ │
├──┼───┼─────┼──────┼──────┼───────┤
│ 002│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 │
│ │630000│公司、陳達│5月26日起 │ │ │
│ │0元 │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9215│公司、陳達│6月30日起 │ │內者依
上開利率│
│ │元 │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0000│公司、陳達│6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盈達成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達垠為連帶
保證人
,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證物一、
二),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70萬元整、630萬元
整,利率分別依年利率1.85%、1.68(即依中華郵政公司儲金
二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分別加計0.755%、0.585%,目前
該機動利率為1.095%,證三)計算,借款期間皆為自民國106
年4月26日至121年4月26日,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等竟於108年5月26
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
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
迭經催討,
迄
今仍有6,939,2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件。
三、放款帳卡明細兩件。
四、郵政儲金利率表。
釋明文件:盈達成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掃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