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佳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德鐵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來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