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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8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勲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代 理 人 馮基源律師 代 理 人 陳婉青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一、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   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麟銳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肆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