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勲
代 理 人 蔡東賢
律師
代 理 人 馮基源律師
代 理 人 陳婉青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雲資訊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一、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
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麟銳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肆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