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即
債務人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馨宜
上列
異議人即債務人因
相對人即
債權人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又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之情形,由
司法事務官駁回。民
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送達
正本於債
務人,而
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8 年8 月20日,顯逾
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