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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聲 請 人債權人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相 對 人債務人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銓鴻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見威 一、債務人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桔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   捌拾伍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綸   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