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維堯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銓鴻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見威
一、債務人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桔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
捌拾伍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綸
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