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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1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琬廷 相 對 人債務人  劉欽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鵬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競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