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顏琬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劉欽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鵬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競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