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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4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g Chee Meng 黃志明 法定代理人 Liu Yingxin 法定代理人 Tan Siew Kim 陳綉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發票日後至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