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 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