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碁石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喜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芳鎂即沈時華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
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