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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增仁 相 對 人 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增仁 保 管 人 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 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聚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 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 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管 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