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增仁
相 對 人 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王增仁
保 管 人 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
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聚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
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
准予備查,聲請人係
上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管
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