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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司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陳信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 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源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信義 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 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