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陳信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
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
相對人源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信義
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
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呈報,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