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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司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片岡秀雄 相 對 人 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片岡秀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指定台灣晶端顯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台灣晶端 顯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 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 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 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指定台灣晶端顯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 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