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片岡秀雄
相 對 人 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片岡秀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指定台灣晶端顯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係相對人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台灣晶端
顯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
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
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
准予備查,聲請人係
台北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指定台灣晶端顯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
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