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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司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江柏漢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江柏漢 保 管 人 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homas Crickett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 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為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 法清算完結,經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 聲請指定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 ,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