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江柏漢
代 理 人 陳長文
律師
相 對 人 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江柏漢
保 管 人 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homas Crickett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
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為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
法清算完結,經聲報本院備查,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
聲請指定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
,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