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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司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博文 相 對 人 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鄭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博文為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 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 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 事錄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 ,聲請指定鄭博文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