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
債 務 人 羅駿騰即羅元嶽
代 理 人 潘心瑀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
、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
字第226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
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
人提出薪資明細單影本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14
6 頁)。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
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530 元,總清
償金額75萬8,160 元,清償成數為8.34%。本院經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尚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相當於保
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2 萬8,969 元(見本院107 年度
消債更字第226 號卷第221 頁),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
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370 元,合計2 萬
6,640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
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48 萬9,877
元,扣除必要支出131 萬6,712 元後,餘額為17萬3,165 元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
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每月必要支出4 萬5,522 元,
扣除
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健保及所得稅費用5,947 元及
扶
養費1 萬9,8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9,775 元,
與臺北市108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1 萬9,
896 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尚未逾一般人之生
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 名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支出各9,900 元,與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 倍之半數相當,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
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
,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
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
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燦達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加計獎金後每月平均收入約5
萬6,800 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附卷
可憑,扣除每
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 萬1,278 元,已將其中逾9 成之1 萬
160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9 成
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
│ 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0,53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
│ 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9,084,421元。 │
│4.總清償金額:758,160元。 │
│5.總清償比例:8.3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1,986 │ 165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21,310 │ 3,038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7,717 │ 1,400 │
├──┼──────────────┼──────┼──────┤
│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37,696 │ 391 │
│ │公司 │ │ │
├──┼──────────────┼──────┼──────┤
│ 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35,003 │ 3,286 │
├──┼──────────────┼──────┼──────┤
│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697 │ 235 │
├──┼──────────────┼──────┼──────┤
│ 7 │興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567,128 │ 1,817 │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8,800 │ 196 │
├──┼──────────────┼──────┼──────┤
│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84 │ 2 │
├──┼──────────────┼──────┼──────┤
│ │合計 │9,084,421 │10,530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