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
債 務 人 葉啟良
代 理 人 顏瑞成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
、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
字第8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4頁)在卷
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及家人每月固
定提供生活費用,亦有債務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給付證明書
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10至111頁)。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5,020元,總清償金額36萬1,440元,清償成數約為
3.1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名下有民視666股之股票,依
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理由以每股19元計算,其
價值約1萬2,654元{計算式:666×19=12,654}(見本
院卷第4頁背面)。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59元,合計11,448元,以增
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397,500元,扣除必要支出
556,335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
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每月必要支出17,599元,低
於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18,600元
,另債務人陳報未成年女兒之
扶養費,因其女戶籍址位於
臺北市萬華區,故其扶養費總額列計10,000元,並未逾臺
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即20,406元之
1/2,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均未逾一般人
之生活程度。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
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
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擔
任瓦斯配管學徒,每月薪資為28,000元,另有家人每月資
助5,000元生活費,有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給付證
明書附卷
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5,401元,已
將其中逾9成之4,861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
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
相當於財產價值九成之等值現金分期清償,實已兼顧
債權
人之受償權益。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
│ 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5,02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 │
│ 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11,385,613元。 │
│4.總清償金額:361,440元。 │
│5.總清償比例:3.1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洪信雄 │ 8,859,425 │ 3,906 │
├──┼──────────────┼──────┼──────┤
│ 2 │固德資產管理股問股份有限公司│ 36,188 │ 16 │
├──┼──────────────┼──────┼──────┤
│ 3 │天天樂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 1,960,000 │ 864 │
├──┼──────────────┼──────┼──────┤
│ 4 │大鈊企業有限公司 │ 50,000 │ 22 │
├──┼──────────────┼──────┼──────┤
│ 5 │紀嘉宏 │ 250,000 │ 110 │
├──┼──────────────┼──────┼──────┤
│ 6 │陳瑞勝 │ 230,000 │ 102 │
├──┼──────────────┼──────┼──────┤
│ │合計 │ 11,385,613 │ 5,020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